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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天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群骗子骗百姓钱,无人管!
网络整理 2019-12-29 06:36我们是江苏省天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害者之一,近来我们不断向政府举报天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违法行为,并向南京市公安局报案。
我们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江宁区政府金融办会同各监管部门成立小组,对该公司展开调查,金融办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该公司聘请的律师团队正与投资人面谈沟通。我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协同经侦大队,对投资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如仍有问题,可直接与开发区派出所联系。
我们对所收到的回复和市公安局的做法表示不认可,原因如下:
1.所谓的调查流于形式,只是走过场。有证据表明江苏天雄投资管理公司至少从2016年9月开始,利用历史借款抵押人身份资料及房屋照片,伪造借款合同及收条,通过酷宝盒网络平台转让所谓的债权,然后利用第三方平台将上述钱款转移至天雄高管及内部人员颜炳青、颜秉毅、颜春艳、魏玉洁、桑友梅、赵锦君、嵇玲玲、万从宝、王源泉、郭飞、胡传威、钱银杰、谢紫枫等人的私人账户。
他们这种形成资金池的方式与国家监管和其网页公称的“天雄投资采用汇付天下资金托管模式,充值、投标、提现等资金的转入与转出均在汇付天下资金托管平台中完成,不会在投资平台中形成巨额的资金池,从根源杜绝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账户独立。”完全不符!
这种以虚假标的债权转让募集资金的行为完全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诈骗。单单从这些人的姓氏看,他们很可能是以颜炳青(江苏淮安808信贷涉案人员)家族为核心的诈骗团伙。为什么相关部门不对天雄所谓的逾期标的的真实性、借款的真实性以及天雄核心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呢?调查的话,显然就会发现问题。
比如:
天雄公司宣称自己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不会在投资平台中形成巨额的资金池。但经过查找资金流向,明确显示出实际情况是,投资者在酷宝盒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后,资金首先会打入第三方托管平台(目前为汇付天下),继而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部转入天雄公司的高管及内部人员的账户,并没有进入真实借款人账户,该行为与平台宣称的资金托管完全不符,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176条)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
上表是投资人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和汇付天下资金去向整理的交易记录,从表中清晰可见,债权转让人全部为天雄高管和内部人员,最后资金也都流进了这些人的私人账户。其中债权转让人空白处,为已支付本息的项目,天雄已删除相关项目信息,无法查到。
天雄公司在全国各大知名网站上进行夸大宣传,称其网上投资平台每笔借款均有真实抵押物品(房产、车辆等)。但实际上这些抵押物品,既没有抵押给投资者,其真实性也存疑。经过对平台发布项目的抽查和实际走访,我们发现平台有发布假标、重复发标、平台自融、无抵押标、利用非金融性担保公司担保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已涉嫌集资诈骗(刑法第192条)。我们已经掌握许多铁证,文末附1仅为其中一例。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打了马赛克的产权证,此房在银行的抵押时间为2012年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打了马赛克的产权证和抵押房屋图片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提供的现场图片,墙上钟表显示时间为15:05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的图片,软件显示拍摄时间为2014.12.915:03,与上图墙上时间基本一致,说明拍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下午,而借款发生在两年后!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投资人实地拍摄的图片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2.金融办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的结果如何呢?
所谓的约谈的结果如何呢?天雄公司到目前为止,既没有配合投资人追讨债权,也没有公开债权,而是急于低价收购投资人手上的债权。当然,他们也不敢公布债权情况,因为他们所谓的债权是假的。
3.所谓的“该公司聘请的律师与投资人面谈沟通”的真相。
自2017年6月11日开始,天雄公司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开始擅自对所有项目停止付款,平台上没有发布任何公告及说明,造成投资者集体恐慌。直至6月20日,平台才发布公告,告知已暂停平台所有项目的线上支付,要求投资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但公司拒绝透露协议的内容。
投资者陆续赶赴南京后,天雄公司所聘请的一伙无良律师,自始至终没有跟投资人进行协商沟通,而是威逼利诱投资人签署一份对天雄方面没有任何违约约束条款的、单方面的不平等协议:投资者必须将投资全部本金以折价50%的方式,无条件折价转让给天雄,且折价后的50%本金还要分成6个月返还,这完全暴露了天雄公司侵吞投资人巨额资金的真实面目。
此外,天雄内部人员还混在各个投资人微信群、QQ群里,散布不实信息,混淆视听,挑拨、离间,制造各种混乱与分裂,引导投资人觉得政府不作为,不相信政府,不相信公安部门,不相信司法公正,怂恿、唆使投资人去政府部门、各个机构聚众闹事。
4.所谓的江宁开发区派出所协同经侦大队,将投资人信息进行登记。
6月11日,天雄公司擅自对所有项目停止付款以来,陆续有投资人从全国各地赶来南京报案。6月26日,100多名投资人聚集南京,带着证据材料向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依法立案追究江苏天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等违法行为。现场的投资人代表,也已经向经侦提供了许多线索和证据,沿着这些线索和证据查,应该能迅速立案、破案。我们手上还掌握了其他有力证据(文末所附铁证,为众多证据之一),愿意尽力配合警方破案。
然而,南京市经侦支队不但没有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中要求的受理广大投资人的报案,还将广大报案人推给江宁开发区派出所。派出所只是让投资人做了一个简单的资金情况登记,并未受理报案。而此前,少量投资人来报案时,是予以受理,并做了笔录的,部分人还收到过受案回执。
南京政府将一起牵涉全国近千人,涉及资金1.8亿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委托给基层的派出所办理。江宁开发区派出所不接受报案,既不给投资人做笔录,也不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手续,填写的表单上,连派出所的字样和公章都没有,资金登记表的设计,也有明显的将非法集资案件,往普通的经济纠纷引导的倾向,让广大投资人非常不解。目前,国家三令五申整顿金融市场,特别是P2P平台,江宁警方对辖区的天雄公司难免有失察之嫌,是否能公正的处理该案,让我们广大投资人生疑。
尽管如此,我们广大投资人还是相信政府的,我们一直理性、合法的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金融办重视广大投资人的诉求,本着对全国人民负责的态度,责成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投资人提供的线索,尽快核查,早日立案,控制涉案人员,查封相关账目及资产,同时对天雄相关主机数据进行恢复性保存,因为天雄公司目前已经删除很多数据。天雄公司网站上的借款人信息和合同都打了马赛克,一旦他们销毁纸质文件,就会给破案带来困难。此外,天雄公司网站将于年底到期,如果不赶在那之前尽早立案、侦查,也会加大后期破案的难度。
因此,尽早立案才是最快最有效的保护广大投资人损失的办法。南京作为全国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绝不是骗子的法外之地,更不是犯罪分子的天堂!
此致
敬礼!
江苏天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酷宝盒投资人 2017年6月29日
附1:天雄投资利用历史照片资料,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投资人资金的铁证。
从下面(附2)的案判决书证实,龙蟠中路536号-6房产早在2016年9月30日,已经过户到前天雄投资法人,前易信投资法人,酷宝盒项目债权转让人,江苏聚信红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魏玉洁名下。
而天雄第4484期、第5063期项目对应的正是此房,天雄网站上的描述是:2017年1月5日,房产主人靖某和钱某向万某借款,并将该房屋抵押给万某,万某通过天雄平台向投资者转让该栋房屋的债权。房屋购买时间2012年,这显然与魏玉洁获得此房的时间2016年不符。
通过我们第4484期、第5063期投资项目的全套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所有房屋照片及相关证件照片都为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9日下午3点、2015年6月27日拍摄,而附件中产权证竟然出现了2012年8月10日抵押登记的记录,产权证发证日期故意被遮挡。试问魏玉洁2016年9月30日才拿到的产权证,怎么会出现2012年8月10日登记抵押的字样?而2014年12月9日下午拍摄的房屋照片,为小米手机拍摄,照片属性显示时间与前台墙上钟表的时间正好相符。说明,拍照时间即为2014年12月9日下午。
2017年的贷款,早在两年前就拍下了照片?2017年6月28日,投资人实地走访发现,目前该栋房屋处于招租出售状态,联系电话为天雄公司风控经理张壮的手机号。
结合判决书内容,该房产原业主靖守燕2014年1月8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判决书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期5年。房屋于2016年9月30日过户到魏玉洁手上了,难道靖守燕诈骗?
显然不是,显然是天雄公司利用靖守燕向魏玉洁借款未还后,魏玉洁获得了房产。然后,天雄公司利用历史借款手续伪造了借款合同和收条。以上种种证据充分表明,该笔贷款系天雄公司利用历史照片和相关产权证伪造而成的虚假贷款,铁证如山,相关部门如果还有怀疑,可以致电南京市房管局查询该房屋的产权证情况。附相关照片和现场照片。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打了马赛克的产权证,此房在银行的抵押时间为2012年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打了马赛克的产权证和抵押房屋图片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提供的现场图片,墙上钟表显示时间为15:05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天雄网站上的图片,软件显示拍摄时间为2014.12.915:03,与上图墙上时间基本一致,说明拍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下午,而借款发生在两年后!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投资人实地拍摄的图片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江苏天雄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铁证如山
上图为网站提供的照片,下图为投资人近期实地拍摄照片。通过比对拱形,以及二楼的空调,可看出为同一处房屋。招租出售联系电话为天雄公司风控经理张壮的手机号。
附2:天雄前股东魏玉洁、现员工张壮所牵涉的民事纠纷
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魏玉洁、曹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4民初11328号
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xx层。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江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玉洁,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曹宇,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张壮,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与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于龙蟠中路××层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停止妨害原告文化传播教学的行为;2、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并向原告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日,原告与靖守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租期五年,自2014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原告将该房屋用于文化传播教学。2016年11月4日,被告曹宇、张壮来到原告处,称案涉房屋房主易人,新房主为被告魏玉洁。要求与原告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原告立即缴纳房租,否则要求原告立即搬出案涉房屋。原告称房租已缴至2017年3月,但被告曹宇、张壮不信不理。2016年11月8日,被告曹宇、张壮再次来到原告处,手拿锁链强行锁门,被原告值班人员制止。被告曹宇、张壮一人脚底踏椅大声喧哗,另一人则催促原告搬家。两人还在案涉房屋门外架起告示牌,上写:昂立教育没有按时交付房租,现要求收回。房屋另作仓库使用,近期会有大量货物进入仓库,期间会有较大动静,不适合小孩学习,建议各位家长不要送孩子过来。该告示引起现有学生和家长情绪波动,打动了准备报名家庭的信心。原告求助110,公安部门经过调查,虽认为被告有过激行为,但未处理,要求双方自行协商或诉之法院。此时,被告曹宇、张壮仍发出威胁说,你们赶紧上法院,迟了,我们还来。原告无奈只得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房屋原系靖守燕所有。2014年1月2日,原告与靖守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靖守燕租赁案涉房屋。合同约定租期自2014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免租期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房租从2014年3月8日开始计算。合同另约定,甲方(靖守燕)如在租期内进行产权变更,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原告),并在产权变更后一周内,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原告承租案涉房屋后用于经营昂立教育。
2016年11月4日,被告曹宇、张壮来到案涉房屋,告知原告该房屋产权已易主,要求原告重新签订合同并缴纳房屋。原告告知被告曹宇、张壮房屋已付至2017年3月。2016年11月8日,被告曹宇、张壮再次来到案涉房屋,在案涉房屋门口树立通知牌,内容为:“由于昂立教育没有按时交付房租,现要求收回房屋另做仓库使用,近期会有大量的货物进入仓库,期间会有较大动静不适用孩子学习,建议各位家长近期不要送孩子过来,给各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当天,被告曹宇、张壮并与原告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原告遂报警要求处理,经夫子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一致表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所载,双方纠纷的主要事实为:“2016年11月8日下午3时许,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始承租位于龙蟠中路××层的房子,租期五年,现已租了三年,并于2016年3月-2017年2月的房租18万元已交付给原房东,现房东于2016年10月将此房出售给现房主南京易信金融公司,现房主要求华澳生签租房协议并交租金,华澳不愿重交租金,易信金融要求收回房子并有过激行为,华澳报警。”原告报警后,被告曹宇、张壮即撤除了案涉房屋门口的通知牌。此后,三被告均无再次妨害原告教学的行为。
夫子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被告曹宇、张壮陈述其系南京易信金融公司员工,现案涉房屋产权人被告魏玉洁系其老板娘。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要求三被告口头当面道歉。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及交通费和经营损失,关于交通费和经营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
另,经查询,被告魏玉洁系买受取得案涉房屋,案涉房屋产权于2016年9月30日变更登记至被告魏玉洁名下。
本院认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告承租案涉房屋的租期内,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魏玉洁。该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原告与靖守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曹宇、张壮至案涉房屋处要求收回房屋,并树立通知牌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通知牌所述原告未按时交付房屋亦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案涉房屋现所有权人为被告魏玉洁,应当认定被告曹宇、张壮的上述侵权行为系被告魏玉洁授意所为,被告魏玉洁应与被告曹宇、张壮系共同侵权人。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其对案涉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停止妨害原告教学行为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中,律师费并非三被告侵权必然导致发生的费用,经营损失和交通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承租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xx层房屋的租赁期间内,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不得侵犯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不得妨碍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教学行为。
二、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妨碍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学的行为向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口头道歉。
三、驳回原告南京华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玉洁、曹宇、张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员 马 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见 员 王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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