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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最新评论:今日新闻消息: 关于实施《进口药材办理步骤》有关事项的公告

网络整理 2020-01-17 13:53

融易资讯网,各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应按非首次进口药材进行形式审查,抓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回提交的申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未完成审批的申请,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熟练掌握, 特此公告,保证进口药材质量,登录备案系统相应窗口在线打点进口药材备案, 附件: 1.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 2.口岸与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应关系表 3.边境口岸与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对应关系表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以下简称《步骤》)已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直接按照《步骤》规定向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进行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申请人无须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对应关系见附件2、附件3,通过“法人办事”项下打点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宁静,并按《步骤》规定实施审批,凡申请进口列入目录中的药材品种,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办理部门通过国家药品监管专网(地址:10.64.1.30)受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并按《步骤》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办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原有目录予以废止,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办理步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3号) 《进口药材办理步骤》(国家市场监督办理总局令第9号,申请人应当登录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网站网上处事大厅(网址:https://zwfw.nmpa.gov.cn), (二)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已对2006年、2011年发布的两批《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进行了修订、合并(详见附件1), 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 各级海关、药品监督办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宁静“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认识《步骤》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首次进口药材,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首次进口药材的申请与审批 (一)对2020年1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已正式受理, 二、关于进口药材的备案 (一)药材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办理部门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办理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07号)提示, 三、关于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 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确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融易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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