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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网络整理 2020-01-27 20:13

  据发改委网站1月23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未按本通知要求继续公示、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备案钢铁项目的,将视为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报请国务院严肃查处,并作为反面典型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国通报。

  各地区要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其中已投产的要确保被置换产能全部拆除到位。以上相关要求不落实的,已投产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到位不得复产;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建整顿,在整顿到位前不得继续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在确认以上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前不得开工。自查自纠结果(包括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每个项目的上述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查处整改情况等)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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