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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买理财亏损把平安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竟然胜诉了?

网络整理 2020-11-07 21:47

  法院改判驳回客户诉求请求

  银行补充新证据

  据了解,前述理财产中,300万元的产品为一年期(长信富海纯债基金)、630万元产品为三年期(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基金)。300万元产品第一年达到预期,第二年收益3510.73元,远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630万元产品三年到期后收益为137290.09元,同样远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审)的一个理财客户与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的纠纷案件,以客户鲍某伟对其购买的产品为基金产品且收益不确定是完全知晓,判决驳回鲍某伟的一审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鲍某伟诉,2015年9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理财经理王某洁。后到王某洁处购买该行理财产品,由于没有投资金融的经验,不愿意承担风险,一再明确自己购买的是保本保收益且为平安银行发行的自身理财产品。彼时,王某洁主动向其推荐两款产品,并承诺属于保本保收益产品,投资收益年化率为7%至9%。

  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曾认为,以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过错,融易快讯,故判决该行对客户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改判决定。

  银行存不当行为

  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补充道,鲍某伟是经人介绍到银行认购理财产品,银行是根据鲍某伟的投资需求向其推介基金产品,并不是工作人员主动向其推介案涉基金产品。

  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收集证据,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提供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短信平台的相关信息,能够证明鲍某伟知晓基金的相关收益情况,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

  几乎所有的客户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购买理财时,银行员工都会信誓旦旦地说达到预期的受益没问题,但是等真的产品收益未到预期,银行又会以各种理由让投资者“买者自负”。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鲍政伟的诉讼请求。

  鲍某伟诉称,基于信任就由王某洁进行操作购买了930万元的产品。当时,王某洁及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均未向其告知及解释上述产品为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也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鲍某伟在300万元理财出现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到银行处沟通时才得知,当初购买的是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且未到期不能赎回。鲍某伟认为银行方面明知其不愿意购买风险较高的产品,违反客户意志,并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欺骗原告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现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新的一轮上诉过程中,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表示,鲍某伟购买的两份基金产品均属于保本型中低或中等风险基金产品,也不属于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鲍某伟在购买产品前,银行已为其做了风险承受度评估,《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也由鲍某伟本人签字确认,评估结果为平衡型客户,可以购买中等或中低风险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在无据证明鲍某伟是否了解并主动购买涉诉产品的情况下,因平安银行大连金州支行在向其推介涉诉基金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过错,若无被告的不当推介行为,鲍某伟不会购买涉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在此情况下,鲍某伟要求平安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Tags:支行(120)平安银行(28)理财产品(50)推介(6)鲍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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