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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财经要闻: 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罚落 大股东孟庆山遭禁入并罚近亿

网络整理 2020-11-12 17:19

  2015年7月18日、2015年7月30日,梅花生物自愿性披露了胡某某增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一,孟庆山对九智9号信托的减持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未提出建议、指示、安排或要求。九智9号减持价格、减持行为系韩某某独立决策,与孟庆山无关。

  第三,孟庆山不具有操纵“梅花生物”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孟庆山与杨慧兴之间存在操纵市场的共同故意。

  公告显示,2013年梅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由浙大九智及华鑫信托成立慧智8号信托参与梅花生物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由孟庆山为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2014年12月,慧智8号信托即将到期,韩某某和外贸信托发起设立九智9号信托,孟庆山对九智9号信托本金和收益进行担保,变相延长信托计划到期期限。

  三、孟庆山、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的违法所得以2015年7月8日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九智9号信托违法所得额196,107,712.83元,胡某某证券账户实际亏损 139,518,937.99元。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 56,588,774.84元。

  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此背景下,孟庆山电话联系胡某某,说服其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增持安排由孟庆山、杨慧兴负责。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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