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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克思液压IPO违法违规收警示函 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

网络整理 2021-01-30 00:11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8年8月22日撤回申请。经查,证监会发现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如实反映和披露成本费用等信息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4年至2017年由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公司设备采购预付款136.89万元、成本费用310.38万元;以其他单据支付董监高薪酬545.28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注册资本66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宁波明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1.53%。

  官网显示,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是全球液压柱塞泵、马达零配件最齐全的制造商之一。公司先后投资成立了浙江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宁波菲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建立了独具优势的制造体系,具备从精密铸造、精密加工、热处理、双金属烧结、组装到测试全部柱塞泵、马达的整套制作工艺及装备,具有国际先进的全自动机械加工和液压元件测试设备近千余台,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周斌烽、刘建毅。

  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 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 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赛克思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7年12月20日向我会提交首发申请,2018年8月22日撤回申请。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2014年至2017年由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公司设备采购预付款136.89万元、成本费用310.38万元;以其他单据支付董监高薪酬545.28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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