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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股东权的类型
网络整理 2019-12-25 23:54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股东权的类型
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请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普通股股东权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
特别股股东权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有关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都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3.依权利之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如特别权与共益权。
非固有权指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此类权利。
4.依权利之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少数股东权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
股东权的行使,章程约定优先,章程未约定,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股东权的内容
1.股东的财产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优先认购新股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2.股东的管理参与权
(1)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4)股东的知情权。
(5)公司重整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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