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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家暴被训诫仍不悔改 男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

网络整理 2020-06-05 08:57

  央广网珠海6月20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李东洋 徐娟 张梦颖)日前,珠海香洲法院家少庭、执行局、法警队联合行动,在唐家派出所的协助下,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某抓获,押送珠海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七日的决定。这是香洲法院首次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开出拘留“罚单”,也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珠海市法院首次对同类行为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

  严某与妻子江某于2012年在江苏省灌云县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四个子女,江某目前正在怀孕中。严某经常殴打妻子儿女,2016年7月就曾在灌云县家里用皮带扣抽打年仅2岁的儿子,导致儿子头部缝十针,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灌云县人民法院为此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018年,严某一家来到珠海市生活,暂住唐家湾镇某出租屋。2019年2月,严某持柴刀在出租屋追砍江某,砍砸客厅家具、电视,江某带着两个孩子躲入房间,严某大力砍门,江某在房东的帮助下跳窗逃离并报警,唐家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置并对双方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4月22日,江某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香洲法院当日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严某对江某及3个子女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2019年4月29日,严某再次与江某接触并意图对其施暴,江某报警后唐家派出所立即到现场制止。针对严某该次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香洲法院依法对严某进行了训诫,严某也当场表示悔过。2019年6月6日,严某又跟踪江某并试图将女儿强行带走,后在群众的阻拦下未能得逞,江某报警后,唐家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置并制作了现场记录。香洲法院经调查认为,严某在被训诫后仍然违反保护令对江某进行骚扰、接触,情节严重,根据我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拘留七日。

  据悉,香洲法院自2009年5月发出第一份保护令以来,至今已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令201份,其中197份(占比98%)的被申请人在裁定有效期内均未违反,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4起有违反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中,3起经主审法官训诫后未再违反,本案是第一起经训诫后仍然对受害人进行骚扰、接触而被处罚的案件。在本起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取证、保护令协助执行中,珠海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协调辖区派出所迅速响应,勇于担当,敢于作为,主动履行反家暴职责,与人民法院联合执法,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力,共同将国家“反对家庭暴力,保障人权”的决心和理念传达给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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