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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犯罪的主观方

网络整理 2020-08-31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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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乃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即犯罪人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心理要素,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因素构成的。意识因素: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行为人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意志因素: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一、故意犯罪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对结果的放任,不是对行为的放任)。刑法中只有两个地方要求是故意犯罪:一是累犯要求前后犯罪均是故意,二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要执行死刑。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没有规定处罚间接故意未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而言的,故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不以犯罪论处。

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如:盗窃、抢劫、出售、购买假币罪也能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必须造成结果才能处罚,过失犯罪更是如此。通说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存在未遂。

2.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

① 概括的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对象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比如:给人群中扔炸弹。(对对象不认识)

②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比如:李四知道自己的射击行为一定会造成男甲或女乙的死亡,李四则不能肯定能打死谁,但无论打中谁,都是他所希望的。(对具体的对象不认识)

③ 未必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张三在远距离开枪射击李四,张三知道自己的射击技术一般,加上距离较远,开枪可能击中李四,也可能打不中李四,但他为了谋害李四,希望李四死亡,便开枪射击。这种心理就是未必故意。当然,若从意志因素来认识,这种故意也是直接故意。

二、犯罪过失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前者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判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看是否违反了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例如:甲在自家院落晒易燃易爆物品,乙随便扔烟头,造成爆炸事故,甲乙两人均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成立具体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具体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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