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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评丨悬赏“万元寻猫”岂能言而无信

网络整理 2019-09-28 19:12

最热评丨悬赏“万元寻猫”岂能言而无信

  据钱江晚报报道,9月22日,家住杭州某小区的周先生爆料,日前所住小区的一业主发布了一则寻猫启事,说自家猫丢了,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万元作为酬谢。后猫被同小区“牛妈”发现,经过失主确认,就是她家的猫。22日,发现猫咪的“牛妈”在群里发消息,指责失主拒绝支付“赏金”,有失信用。而猫主人说,酬金已经给了另外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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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猫启事

  这还不是句点,“牛妈”还发现猫主人有撒谎的嫌疑。她出示了一组微信截图显示,小区宠物群网友群策群力帮猫主人逃避付报酬,其中就包括唆使失主作假,谎称这10000元酬金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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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万元寻猫未兑现女子”道歉,承认转账造假。

  【悬赏“万元寻猫”岂能言而无信】

  类似寻猫、寻狗或寻失物启事、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但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符合酬谢的条件,却又翻脸不认账。

  有人还会“温情脉脉”一点,比如给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一定报酬,但不完全兑现承诺;有的人会找借口不兑现,比如称已经有人先找到,对方不具备酬谢条件等等。这种不履行自身承诺的行为,已然是一种失信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而难以兑现的悬赏广告,也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齐鲁晚报 戴先任)

  【“悬赏寻猫”缘何不欢而散】

  重金悬赏,不欢而散。太多的狡黠与算计夹带其中,让这场邻里“友爱相助”的暖心一幕瞬间变成闹剧。闹掰之后,涉事各方放出的腔调都姿态颇高,“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当局者套路不断,吃瓜群众早已有了判断,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其实是很难证伪的。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那种“提供线索”案例中“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北京青年报 然玉)

  【悬赏1万元寻猫却“毁约”,丢了更重要的东西】

  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具体到个案,既然失主公开发布了寻猫启事,悬赏了万元,就应该去履行承诺,帮助找到猫的“牛妈”也有权利去“索赏”。

  很多情况下,拾物者大多会拒绝高额的酬谢,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动表达诚意,给予拾得者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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