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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天津乐活芳香被警告

网络整理 2024-11-24 03:58

  天津市药监局近日发布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乐活芳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乐活芳香)因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天津乐活芳香作为化妆品备案人,于2024年4月18日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备案上述“1987 VROMA柔肌舒缓精萃露”的产品。天津市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备案管理系统账号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界面中,均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经查,天津乐活芳香自完成该款产品备案后,直至检查当日,这期间并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布该款“1987 VROMA柔肌舒缓精萃露”产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完成该款产品的资料整理后,于2024年8月2日提交上传了该款产品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天津市药监局认为,天津乐活芳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及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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