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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倡技术相关法规提前规制

网络整理 2020-01-14 06:01

应提倡技术相关法规提前规制

林维

  人工智能时代必须加强规则的治理,互联网法院的优势不应仅仅是强调其技术优势,因为任何先进的技术最终都可以并且也应该平等地应用于任何法院,未来的法院都应该是互联网化和智能化。

  考虑到未来线上线下社会生活、法律行为的高度融合,从管辖范围来讲,可能会促使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现有特殊性相对淡化,因为很多相关案件的主要甚至绝大部分都将网络化。因此,互联网法院在新时代的优势,应当是考察互联网时代乃至智能时代公众诉讼观念的革新和诉讼模式的创新。

  在智能时代,刑事司法应当秉承开放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智能社会的技术创新,但是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并不意味着让子弹乱飞。一方面,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比如恶意索赔、恶意诉讼的问题,刑法必须穿透式地理解互联网时代犯罪行为的变形,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另一方面,我们有太多模式创新和技术革新,除了提倡技术向善之外,更要提倡的是相关规范、法规的提前思考、规制,虽然很难做到超前立法,但也不能过度滞后立法,尤其在模式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全程的风险监控与评估,力争使社会损失和风险负担最小化。我们应当吸取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违法犯罪的经验教训。

  过去的经验在促使我们反思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理念变化和模式创新的时候,还要时刻关注相关法律规则的构建,确立互联网时代的数字权利体系和内容。必须高度重视并细致分析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进步和破坏的两面性问题,进而促使互联网法治有新提升,为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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