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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动物不能吃?云南省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

网络整理 2020-03-02 05:26

  2月27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56次主任(扩大)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12条,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司法、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措施制定工作、移风易俗、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方面,对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对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安排部署;对社会各方面、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学习宣传活动,对各族人民群众、相关经营者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方面提出倡导性要求。

  针对云南省工作实际,《实施意见》专门明确,要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求将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启动《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修订工作等。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及时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晓

  1.省、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学习宣传活动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使《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小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晓,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要积极宣传《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深入群众,积极参与、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共同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3.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4.云南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依法加强对家畜家禽饲养活动的管理。

  5.云南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协调机制。

  三、加强司法,严厉打击野生动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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