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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拔管致昏迷患者死亡,放弃治疗等同于谋杀吗?

网络整理 2019-11-08 22:16

  最近,笔者看了一部医疗纪录片,其中有个场景是一位老年患者突发昏迷被女儿送到急诊科,被诊断为脑出血,需要急诊手术治疗。

  医生交代病情时说,如果不急着手术,人可能很快就没有了,手术后能不能苏醒、恢复成什么样也不能保证,手术及术后监护的费用差不多要十万元。家属陆续到齐,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讨论来、讨论去,想救又不愿意出钱,在医生反复沟通、催促下,家属决定放弃治疗,用车将患者拉走了。

  对于终末期、没有临床治疗价值的患者,放弃治疗可能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于一些急症患者,仍有救治可能,家属放弃治疗的决定就决定了患者必然的死亡,这种放弃治疗是法律所允许的吗?

  案件回顾

  案件一:

  2015年10月31日,中年女性朱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伤害,入住当地医院ICU病房抢救。11月16日,患者家属郑某等人在探视时拔除呼吸机管路,很快被医护人员发现,与家属发生冲突。家属拒绝签字放弃治疗,强行拔除气管插管,患者不久后死亡。

  患者儿子称医院说没多大希望了,不断地催家属交钱,钱太难挣了,还有债务,所以才采取拔管的做法。

  最终,多名家属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二:

  2009年2月文某的妻子胡某在家中昏迷,送医救治后仍处于昏迷状态,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入院第8日,文某在探视时将患者的气管插管、监护设备拔掉。医护人员上前阻止时,文某称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患者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时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抗诉,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患者不能说放弃就放弃

  患者对于自己的身体有不受限制的决定权,因此可以同意或放弃治疗,可以同意这种治疗或是那种治疗,特别是对于身患绝症的患者,医疗救治实际上就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治疗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

  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患者对自己生命的质量和意义有着最深的了解,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

  当然,这也有例外:

  1.患者放弃治疗不能妨碍国家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比如对某些可能危害大众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实行强制性的隔离治疗,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患者放弃治疗必须是有效的。

  法律上要求必须是成年人并且心智健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形下,才能做出有效的放弃治疗。患者明确放弃治疗所反映出来的是其坚定的决心,而不是对他人病情或对自己特定病情折磨下的偶然的感慨。

  对于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放弃治疗及同意放弃治疗,法律更应要求医生充分告知相关的情况, 如病情、治愈的可能性、治愈中所要经受的痛苦以及相关的费用,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可能后果等,而且医生应用浅显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 使患者真正了解被告知的内容,使患者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医生充分告知、患者充分理解,放弃治疗才有效。

  家属放弃治疗应尊重患者本身的生命权

  患者家属在放弃治疗问题上的权益与患者本身的生命权比起来,后者的分量更重,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逻辑的结论是患者放弃治疗或坚持继续治疗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得到尊重,患者的决定权是第一位的。

  家属放弃或同意放弃治疗的前提是患者不能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患者为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植物人、脑死亡者或永久性昏迷者。

  精神患者和未成年人拒绝或放弃治疗的行为会由于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对其治疗或要求对其治疗而无效。但当未成年人同意治疗或主动到医院治疗时,其监护人并不能主张未成年人的行为无效而拒付医药费或告医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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